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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制止收费约稿编书之风

2000-11-21 来源:光明日报 钟轩初 我有话说

违规收费约稿编书、骗取钱财,是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种不正之风。本报今天刊登的这封来信,很有代表性,令人深思。这种歪风,败坏社会风气,扰乱出版秩序,影响极坏,必须强化管理,坚决制止。

目前,收费约稿编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少数出版单位违反规定收费编书出书,并要求作者个人包销或经销图书。二是一些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信息中心、文化公司等,利用其名字响、牌子硬,“权威”性强等条件,高额收费编书。三是一些不法之徒骗取或冒用专家名义,组成“某书”、“某某丛书”编辑部或编委会,招摇撞骗,骗取钱财。他们四处投寄征稿单,或通知某一位作者某某文章要入选某书,或告之某某专家其事迹和大名要被收入某某名人辞典,只要愿出若干入编费文章或人名、事迹便可入选,但往往钱一寄出,便音信全无。四是少数出版单位、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公司,与不法之徒沆瀣一气,相互勾结、利用,骗人骗钱。

上述种种,虽性质、手法不同,但目的都是一个,即借编书出书的名义,为单位或个人敛取钱财。这种以赢利为目的,以收费约稿为手段,随意拼凑图书内容,骗人骗钱的行径,危害极大。一方面使大量内容平庸、质量低劣的图书得以出版,浪费了国家出版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另一方面,则使一些不明真相、上当受编者受到伤害和损失,损害了出版界的形象,毒化了社会文化环境。

收费约稿编书是一种典型的违规行为,有的甚至涉嫌犯罪。1989年,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单位或个人擅自编辑出版“年鉴”、“名录”并索取编辑出版费的情况,国务院就明确指出,编辑出版“年鉴”、“名录”类出版物,“一律不准向供稿单位以任何名义索要任何费用”。新闻出版署也就禁止收费约稿出书问题先后在1991、1994年作出规定:除按照规定自费出版的以外,“出版社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或接受作者个人出钱资助出书”、“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间接向作者(单位或个人)收费约稿”,“不得以图书抵充稿费”;并规定,“不得要求作者包销图书”。

上述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之所以很有市场、久禁不绝,主要原因,一是少数出版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的下属单位,不能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见利忘义;二是少数出版单位出卖国家赋予的出版权利,卖书号给一些单位、个人甚至不法书商,为其编书出书、骗取钱财,披上“合法”外衣。

希望各级出版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严厉打击“买卖书号”行为和各种非法出版活动,对于那些未经国家相应的新闻出版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而违规设立的所谓“编辑部”、“出版社”、“杂志社”、“编委会”等,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坚决予以取缔。出版单位要切实端正办社指导思想,坚持社会效益第一,争取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丰收,坚决抵制一切向钱看的错误倾向,真正成为宣传科学思想、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的阵地。同时,也希望广大干部群众自觉抵制收费约稿这股歪风,不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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